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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价格行为规则 这12条行为“不准”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投稿 浏览:362次 时间:2019-12-31
12月26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了《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简称《规则》),围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涨价等行为,列出了12条“不准”的情形。记者了解到,其中部分条款是特别针对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虚假优惠等行为而提出。这也是全国首个针对快递行业的价格行为规则。 快递价格行为规则明确,快递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企业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快递业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原则上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辖;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难以确定的,由快递业经营企业住所地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辖。 快递业经营企业应当在服务网点、网站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公布商品(或服务)价格、服务项目(或内容)、计价规则等。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对应的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快递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出示与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目本等,以便消费者选择、查询。 快递价格行为规则明确列出了12条“不准”的情形,包括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使用两种不同标价方式,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相关促销内容、促销商品价格附加条件及对消费者不利的其他限制性条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的;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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